移民加拿大中的家庭團聚與親屬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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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選擇移民加拿大,是因為其政策的寬限。政策中有家庭團聚移民和親屬擔保移民,都是非常人性化的。家庭團聚與親屬擔保類移民是指家庭成員及親屬赴加,與其已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
不少人選擇移民加拿大,是因為其政策的寬限。政策中有家庭團聚移民和親屬擔保移民,都是非常人性化的。家庭團聚與親屬擔保類移民是指家庭成員及親屬赴加,與其已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并居住在加拿大的親屬團聚的移民。根據申請要求的特點,大體上可以將其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類家庭團聚移民是指一個小家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中,夫妻中的一方在加,其境外的家庭成員申請赴加團聚。對于這一類申請人的評審相對簡單,很大程度只考慮核實這種關系的真實性。對申請人(未獲得加拿大身份的一方)的背景主要審核其是否有犯罪記錄和必要的體格檢查。對擔保人(在加已獲得身份的一方)沒有明確的財產或收入要求。擔保人既使沒有工作也可以獲準。但在個別情況下,最基本的生活來源也是審批考慮的因素之一。
第二類家庭團聚移民可以包括父母、祖父母和未婚夫/妻。此類申請與以上所提到的家庭申請類似。不同之處在于:對于擔保父母、祖父母和未婚夫/妻,擔保人必須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
最主要的根據是擔保人前12個月的收入證明。如果沒有穩定收入而只有存款是不奏效的。對于不同的城市,按照不同的家庭人口(包括已經在加拿大的人口以及擬定來加的人口),公民與移民部已經規定好了最低生活費用。擔保人以前12個月的收入必須等于或大于規定的費用值方可獲準。
未婚配偶(已正式訂婚但尚未登記結婚)如果以擔保形式赴加,必須在入境后的90天之內結婚,否則必須離境。
無論是以隨行家屬身份和主申請人共同申請,還是以家庭團聚的方式作為家屬移民增加,對家屬的身份也有相應的界定。如已離婚,擔保人對未成年子女必須有監護權。既使原配偶對申請的子女有相應的義務,已離婚的配偶也不能作為親屬赴加。子女應該是19周歲以下,且未婚。如果子女超過19周歲,則必須一直在全日上學,經濟上依賴父母;其上學中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或者是患有精神或肉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立。
由于移民審核過程需要做身體檢查,若有嚴重疾病或傳染病,申請很可能被拒絕。但以上定義的赴加子女的最后一種情況不在此列。另外,老年人常常體檢會出現問題。在過去的若干年中,有一些由于體檢不過關的家屬對拒絕提起申訴。這個問題現已引起移民部的重視,可能在將來的法規中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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